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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
2020-08-12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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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合作机制》(简称《合作机制》),明确案件线索共享、侵害妇女儿童案件快速办理、联合开展帮扶关爱救助、维护妇女平等就业、畅通维权渠道等28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实行案件线索及时共享机制。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遭受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要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对妇联组织移送的妇女儿童保护线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妇联组织。

    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受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举报、控告、申诉等。妇联组织要畅通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网络等维权渠道,及时受理涉妇女儿童权益的家庭暴力、监护侵害、性侵害等投诉,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各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积极探索12309和12338热线的衔接配合机制,通过热线线索定期交互、分析研判、共同核实、协作落实、交流接线员等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检察机关要定期向妇联组织通报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相关数据,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妇联组织做好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法律帮助等服务,提升维权工作的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检察机关对需要妇联组织协助配合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必要信息通报妇联组织,各级妇联组织应当积极配合。

检察机关和妇联在信息共享工作中知悉的涉及妇女儿童隐私的线索信息,应当注意保护涉案(事)件妇女儿童隐私。

严惩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

    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对家暴、性侵、虐童、拐卖等严重侵害妇侵未成年人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采取“一站式”取证,依法快捕快诉,从严打击。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中要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对妇联组织移送的线索或案件,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尤其是量刑畸轻的案件,要依法抗诉。

    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可以与妇联组织共同研判后,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尽责。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或者涉及妇女儿童的信访工作中,可以邀请妇联组织共同参与案件听证及矛盾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在救助帮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配合协作。

    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落实涉未成年人案件特殊保护制度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或者会同妇联组织及妇联组织推荐的专业力量开展以下工作:

    对于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不宜到场的,选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开展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考察帮教、心理疏导、心理测评、法庭教育、跟踪回访等工作。

    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积极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改变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环境,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创造有利条件。

    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等缓解不良情绪,疏导心理压力,为妥善处理案件提供专业支持。

加强帮扶关爱救助工作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要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妇女、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在救助帮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妇女、未成年被侵害人需要救助的,应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并及时将信息通报妇联组织,双方可以就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联合开展救助工作。

    检察机关对于监护人利用其监护身份侵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综合评估,采取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变更或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确有必要撤销、变更监护权、变更抚养权或追索抚养费的,可以委托妇联组织就监护意愿、监护条件或经济状况等开展调查或者评估工作,并会同妇联等部门组织落实未成年被害人的指定监护。

强化法治宣传与犯罪预防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资源整合和工作联动,联合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治宣传活动。检察机关侧重于发挥司法专业优势,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提升妇女儿童保护法治宣讲深度。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将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开展更深入、更密切的配合协作。

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加强“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工作的协作配合,推动落实重点向基层延伸。要严格落实高检院、全国妇联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协作开展多方面的帮扶救助工作。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配合,推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幼儿看护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从业人员入职查询及从业限制制度的制定、落实与完善,加强源头管理,积极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推动完善相关法规及政策

    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可以联合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重点难点问题的课题研究,进一步推动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法律法规与公共政策的完善。

    检察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妇联组织、妇儿工委办提出的相关意见,加强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源头保障。

    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可以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等领导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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